第一条 安全管理标准
一、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健全,各项责任落实到人。
二、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;报警、防盗装置、警示标示、消防器材配备齐全,完好有效,安装、摆放有序。
三、每班均应配备兼职安全员,并佩带安全员标志上岗。
四、加气站无等级责任事故。
第二条 安全组织
一、公司要统一制定加气站安全生产责任制。加气站要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、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。
二、加气站作业现场每班均要有兼职安全员,负责检查督促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。
三、加气站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消防知识学习,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,并会补救初期火灾。
第三条 安全教育
一、加气站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、考核。
二、加气站要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、考核。
三、进站施工队在施工前,加气站要与施工队签订安全合同,明确双方责任,落实安全措施,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。
四、定期进行防污染、环保技术的训练和教育和考核。
第四条 安全措施
一、制订“顾客进站加气须知”,主要内容:
一)站内严禁烟火。
二)严禁顾客在站内检修车辆、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;加气区域内严禁明火作业,严禁使用明火炉灶和电炉。
三)加气车辆的司机、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得影响加气站的安全。
四)所有的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气。
五)严禁在作业场所穿、脱、拍打化纤服装。
六)加气区内严禁穿钉子鞋的人员进入。
七)不准在加气现场使用手机。
二、加气站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语、警示牌:“顾客进站加气须知”应置于醒目位置。
三、高强电闪、雷击频繁时,要停止加气。
四、做好防抢、防骗、防盗、防破坏等防范工作。确保加气站人身安全、财物安全。
第五条 明火管理
一、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,要书面报告公司有关部门,需报政府职能部门的报政府职能部门,取得动火作业票后停止加气作业,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。
二、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用火点外,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。
第六条 电气管理
安全用电管理
一)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电器装置要符合电器整体防爆要求。
二)电气、线路必须完好无损,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头,紧密牢固。
三)设置在罩棚内的灯具要选用防护型灯具。
四)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要定期检查,如发现密封不良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。
五)加气机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器线路。
六)加气站营业室、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。
七)定期检查加气机、加气管及停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,保持完好有效。
第七条 安全检查
一、加气站要坚持“预防为主”的原则,坚持自查为主,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原则。
一)员工坚持每日岗位安全检查。
二)加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。
三)当班安全员要对作业现场监督,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,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。
二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,加气站能解决的,要限期抓紧整改;加气站无力整改的,要书面报公司,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。
第八条 消防管理
一、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,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员。要做到懂得火灾危险性,懂预防措施,懂扑救方法。会报警,会使用灭火器,会扑救初期火灾。
二、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,定时检查,定点摆放、定人养护,定期换药,保证完好有效。